特邀嘉宾
赵建阳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朱玉龙 省人大社会委委员
康 莉 省妇联副主席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重点加强人身和人格、文化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对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刊特邀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三位嘉宾为您作全方位解读。
问:我省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8年废旧立新,制定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充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请问此次的修订是基于什么背景?
康莉: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适时修订条例,能切实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法规制度层面。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较大调整,适时修订条例,能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实施。同时,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未解决。随着时代发展,又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妇女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离婚率攀升带来的对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关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不足等。适时修订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利于解决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问:我省条例有哪些亮点?
赵建阳:一是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主体责任。条例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比如,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体系,加强对媒体涉男女平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建立性侵害、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度,健全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制度机制,全方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二是强化妇女权益的源头保障。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情况评估,都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这次条例修订还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新增通过备案审查从法规政策制定源头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
问: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领域,条例都作了哪些细化、完善?
朱玉龙:此次修订将原条例的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例明确有关方面在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中发现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要及时提供救助。新增“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列举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明确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健全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还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建家庭卫生间、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
问:近年来,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工作中女性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有何规范?
康莉:平等就业是提高女性独立发展能力、促进女性平等化进程、增进现代社会文明的关键环节。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手段。条例将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精准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条例完善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同时,根据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创新,明确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联合妇女联合会、工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问: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变化,如何解决女性工作与生育、育儿等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有哪些具体的保障措施?
赵建阳:在生育率持续走低的背景下,妥善解决女性生育与就业、育儿之间的问题,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条例从政策支持、社会认知、用人单位责任等多个层面,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包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建立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等。二是大力倡导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重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创造的劳动价值,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并细化确定补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三是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尊重女性生育权和工作权,加强对女性的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女职工采取调整岗位、加大劳动强度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保障因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需要休息女职工、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怀孕女职工的休假权,并明确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通过这些规定让男性以及全社会共同和女性分担生育养育成本,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问:在一些农村地区,因受传统婚嫁、落后观念影响,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条例如何作出规范保障?
朱玉龙: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障力度,从多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一是坚持男女平权。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二是保障农村妇女成员身份权。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问题,是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基础性问题,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权益都与成员身份密切相关。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取消其成员身份,为解决农村妇女可能面临的“两头空”问题提供了直接且明确依据。三是进一步充实、细化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措施。实践中,一些“村规民约”存在“陈规陋习”的现象仍然存在,条例强化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合法权益受侵害妇女的司法救济途径等。




